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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》明年起施行

2015-11-19 18:14:16 来源:东方网  选稿:项颖知

>>>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

  东方网11月19日消息:11月19日下午,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宣誓办法》),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宣誓办法》的制定出台,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,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,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市全面、规范和有效施行的现实要求,对于彰显宪法权威,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、遵守宪法、维护宪法,加强宪法实施,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根据《宣誓办法》,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,市和区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,以及各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,在就职时都应当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。

  立足本市人事任免工作实际,本着突出重点、兼顾各方、便于操作的原则,结合区、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,《宣誓办法》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作了如下分工:一是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除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,由大会主席团组织。市和区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;二是市和区、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、副区长、副县长及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、部分委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主任会议组织;三是市和区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、副院长,各检察院检察长、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;市和区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法院、各检察院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,由市高级人民法院,市人民检察院,区、县人民法院,区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;四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,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。

  《宣誓办法》还对由市和区、县及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,市和区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:一是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,以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、严肃性和公开性;二是根据任命的不同对象和情况,可分别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方式,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。

  此外,《宣誓办法》明确了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、场所布置、人员着装等问题。同时规定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,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,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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